树立并实现公平正义的核心价值理念
来源:《民主与法制》 编辑:王岩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生命线,也是人民群众感受司法公信力乃至党和国家形象的一把尺子。习近平法治思想对社会公平正义的阐述十分丰富,有很多原创性的概念、判断、范畴、理论,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观。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特别是在司法工作中,应当树立并实现公平正义的核心价值理念。
图为2021年12月20日,青海省玛多县人民法院“马背法庭”成员在下乡途中。 新华社记者 柳泽兴/摄
一、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价值理念
法治的核心价值理念是法治的根本目的,或其根本的价值取向、崇高的价值追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价值,树立并实现公平正义的核心价值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特别是司法工作的根本行动准则。
将公平正义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特别是司法工作的核心价值理念,首先是由党和国家的人民立场所决定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公平正义是我们党追求的一个非常崇高的价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了我们必须追求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伸张正义。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即没有公平正义,就没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然要追求公平正义。“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于公平正义的新要求、新期待。
确立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法治核心价值理念,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社会意义和法律意义。坚持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要求法治建设必须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把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贯穿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法治体系建设全过程,提升法治的权威和政法机关的公信力,使人民群众相信法律、相信政法机关、相信党和政府,厚植党的执政基础。
二、努力促进公平正义得到全面维护和实现
对公平正义崇高价值的追求,就是要全面维护和实现这个价值。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建设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障人民。必须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习近平总书记的这一论述精辟深刻,必须认真把握。
公平正义不仅是一种价值理念,更应当得到实际的维护和实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所谓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一定会”“一定要”显示了我们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的确定性、肯定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政法战线的同志要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义之剑,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公平正义应当得到全面落实,不应是有差别、有选择地适用。公平正义应当体现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每一项”“每一个”“每一宗”强调的是公平正义无一例外地得到维护和实现,必须从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做起。公平正义的普遍性代表平等原则,必须无差别地得到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政法机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政法机关对老百姓不理不睬,而对有钱有势的人却高看一眼,那就没有什么社会公平正义可言了。”
公平正义不仅要被实现,而且要以人民群众看得见、感受得到的方式来实现。公平正义不但要在客观上得到维护和实现,还要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使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增强。公平正义是否得到了维护和实现,不仅要看我们对公平正义的保障和促进做得怎么样,从根本上来说要看人民群众是不是切身感受到了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应当及时得到实现,“迟来的正义非正义”。要努力做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并重,既要在实体上实现公平正义,又要在程序上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实现。最好的公平正义,是最及时的公平正义。所谓“正义可能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在某种意义上来讲不能不说是一种“缺憾”。司法机关只做到处理结果的公正合法是不够的,还要确保处理过程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公平正义应当用更有温度的方式实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不应该是冷冰冰的,司法工作也是做群众工作。一纸判决,或许能够给当事人正义,却不一定能解开当事人的‘心结’,‘心结’没有解开,案件也就没有真正了结。”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进一步提高政法工作亲和力和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推进公正司法,必须坚持司法为民,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关注和期待。
三、健全社会公平正义的法治保障制度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总结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其中之一就是“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切实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权利的显著优势”,提出“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把法治建设与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紧密结合起来,把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紧密结合起来,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本质特征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显著优势,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以保障和促进公平正义为根本目标。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明确,要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全面依法治国的各个方面,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把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贯穿法治建设全过程和各方面。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法治是社会公平正义得以维护和实现的最可靠保障,必须不断健全和完善公平正义的法治保障制度,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纳入法治化轨道,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于公平正义的新要求新期待。
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涉及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方方面面。一是健全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完备法律规范体系,良法才能善治,要为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提供基本遵循和制度保障。二是健全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高效法治实施体系,用科学有效、系统完备的制度体系保证宪法实施,完善执法、司法、守法等方面的体制机制,确保有关方面切实履行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责任。三是健全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严密法治监督体系,加强对执法司法权力的制约监督,规范执法司法权力的行使,防止权力滥用,损害社会公平正义。四是健全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有力法治保障体系,加强政治、组织、队伍、人才、科技、信息等保障,为切实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提供重要支撑。五是完善党内法规体系,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共同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四、实现公平正义的关键在于严格公正司法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所谓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司法审判本来应该具有终局性的作用,如果司法不公、人心不服,这些功能就难以实现。可以看出,公正司法对于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至关重要性。
一是要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的深层次问题,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目标和着力点。要进一步提高司法公信力,不断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要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真正构建权责一致的司法权运行新机制,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确保办案符合公正原则和司法规律。
二是规范司法权力运行,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优化司法职能配置,科学确定职权范围,理顺司法机关上下级关系,健全完善行使司法权的程序,加强司法办案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加快构建科学合理、规范有序、权责一致的执法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三是强化对司法活动的制约监督,促进司法公正,加快构建规范高效的制约监督体系,把司法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做到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强化有关机关在办案中的相互制约,加强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加强司法机关内部的管理、制约和监督,加强对司法的社会监督,实行司法公开,以公开促公正等。
四是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推动构建诉讼以审判为中心、审判以庭审为中心、庭审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新格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充分发挥审判特别是庭审的作用,是确保案件处理质量和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以维护和促进公平正义为根本,推行庭审实质化、司法审查实质化、检察监督实质化,推动按审判要求侦查取证,规范侦查取证行为,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发挥检察机关在审前程序的主导作用和指控证明犯罪的主体作用。着眼于解决影响司法公正的体制机制问题,健全落实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疑罪从无、程序公正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通过法庭裁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有效防范冤假错案的产生。
五、切实解决影响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
树立并实现公平正义核心价值理念,最重要的是坚决纠正司法不公等突出问题,找准影响司法公正的深层次原因。要深刻认识司法不公的严重危害性。由于多种因素影响,司法活动中也存在一些司法不公、冤假错案、司法腐败以及金钱案、权力案、人情案等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抓紧解决,就会严重影响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严重影响社会公平正义。习近平总书记曾引用英国哲学家培根的话说:“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指出:“政法机关是老百姓平常打交道比较多的部门,是群众看党风政风的一面镜子。如果不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人民群众就不会相信政法机关,从而也不会相信党和政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人民群众每一次求告无门、每一次经历冤假错案,损害的都不仅仅是他们的合法权益,更是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是他们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要懂得‘100–1=0’的道理,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九十九个公正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执法司法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
切实解决司法不公的突出问题,最重要的是狠抓“树立理念、健全制度、促进实现”三件事。一要牢固树立公平正义核心价值理念。要把公平正义作为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特别是司法工作中“非常崇高的价值追求”或“核心理念”。二要不断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不论处在什么发展水平上,制度都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证。”要进一步建章立制,切实解决制度不健全不管用问题,用制度来管人管事,建立健全维护和促进公平正义的常态化长效化制度机制。三要持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提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坚持目标导向,毫不动摇地把公平正义树立为司法工作的“根本目标”。坚持问题导向,切实防止和纠正各种损害司法公正的行为,改进影响保障和促进司法公正的工作,突出解决思想认识和体制机制等深层次问题,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公平正义是全人类共同价值,是中国共产党崇高的价值追求,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真正树立并实现公平正义核心价值理念,任务依然艰巨。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论述,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牢固树立公平正义核心价值理念,不断促进公平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
作者: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 敬大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