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断提升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既充满活力又安定有序
来源:人民日报理论 编辑:王岩
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的和谐有序关系国家的兴旺发达。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引领社会治理的理念创新、体制创新、方式创新。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是新时代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任务,其成效将直接影响我国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新征程上,要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有效发挥不同主体的力量和优势,实现社会治理效能最大化,不断提升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
坚持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社会治理是一个相互合作的协同过程,不同主体要在党的领导下,根据各自的功能参与到治理的不同环节,才能实现善治。一个良好的社会,必然是不同主体通过分工与协作整合力量,实现有效治理的社会。只有人人有责、人人尽责,才能保证人人享有。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既是社会主体的责任和义务,也是对其权利的确认和保障。在社会治理共同体中,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个人发展和社会发展是辩证统一、有机融合的关系,共同体需要每个人来尽责建设,个人的权利和价值也需要通过共同体来实现。承担社会治理责任的过程,也是社会主体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充分表达个人诉求和意愿,实现民主协商、民主管理等权利的过程。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能实现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有机统一。
坚持共建共治共享。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关系更加复杂多样、社会利益更加多元,单靠某一方面力量,难以处理好我国现代化进程中面临的诸多社会问题,难以治理好处在变革中的巨型社会,难以有效应对各种风险和挑战,必须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共建共治共享,有利于实现社会治理理念的科学化、结构的合理化、方式的精细化、过程的民主化,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坚持共建共治共享,能够充分发挥不同主体的作用,推动治理方式从过去自上而下的单向管理转向不同主体良性互动,推动不同主体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协同共进。在这一治理格局中,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公众都不再是单一孤立的治理主体,而是在党的领导下,发挥各自的优势,协商交流,共同参与,实现治理效果最优化。不同主体在共同的目标下,以不同方式协同参与治理,目的是实现社会的安定团结、和谐有序发展。
坚持活力与秩序有机统一。创新社会治理,要以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为根本坐标。一个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安定有序,符合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是在党的领导下,整合人、财、物、信息等资源,运用法律、法规、政策、道德、价值等社会规范体系和经济、行政、法律、教育、科技等多种手段,通过多种方式对社会系统的组成部分、社会生活的诸多领域、社会发展的不同环节等进行组织、管理、服务、监督,实现上下互动、左右协调。在社会治理共同体中,党的领导能够凝聚社会成员的共识,以共同的价值和目标将不同社会主体紧密地团结在一起。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让社会成员依法依规进行活动,又给社会留出一定的弹性空间,不断激活社会创新创造活力,使社会成员能够创造性地进行生活生产。
(作者:东北大学文法学院教授 曹海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