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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创新

“四个更”为社会治理添动力

来源:正义网    编辑:公茂国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社会治理工作作出部署,强调“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完善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机制”。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促进社会综合治理、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职责使命,要深刻认识加强社会治理工作的重大时代意义,坚持从理念、履职、机制、体系四个维度同向发力,以更高水平检察履职推进社会治理。

坚持以更高站位推进理念先行,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感

一是树立大局意识。理念是行动的先导,要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切实增强做好检察机关社会治理工作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和检察自觉。要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把检察机关社会治理工作放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大格局中去,放到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中去,着力构建同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社会治理体系和能力。

二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要聚焦人民群众急难愁盼、执法司法“病灶”“顽疾”、社会治理难点堵点、行业监管漏洞和死角等,在依法履行检察监督职责中,强化担当意识,深挖案件背后深层次社会治理问题,通过及时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予以纠治。

三是坚持系统观念。要坚持按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要求,加强与执法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努力形成上下贯通、左右协同、内外共同发力的良好局面,推动构建社会治理工作大协同格局。

坚持以更高质效检察履职不断提升司法效能

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严格遵守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办理规定,从严把握证据标准,严格规范诉讼程序,确保把每一个案件办成铁案。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以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多种手段,不断提升案件监督实效。

要靶向施策推动精准治理。及时梳理分析案件中折射出的社会治理问题,聚焦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公共安全、未成年人保护等重点领域,灵活运用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公开听证、公益诉讼等手段,督促重点区域、重点行业有效落实管理职责。

要服务保障区域经济建设。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准打击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营造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审慎把握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界限,对隐形行政门槛、不规范执法等行为提出监督意见,做实“检察护企”“检护民生”。

坚持以更高要求推进机制完善,持续提升规范化水平

要健全案件办理配套机制。加强文书管控,保证质量,建立院领导、业务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模式,明确法律政策研究部门对检察建议的必要性、合法性、说理性以及文书规范性等进行全面审核、全程监管,加强检察建议制发程序规范。

要加强执法司法协作机制。建立健全多部门配合衔接机制,建立检察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等工作衔接制度,形成工作合力,拓展案件线索来源。同时,完善联动办案、制约监督、抄送反馈等机制,探索建立检察建议与行政建议贯通落实机制,共同提升治理效能。

要推进全局大协同机制。主动融入社会治理工作大局,积极对接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等,建立常态化联络机制,找准检察履职切入口。及时分析研判办案中发现的倾向性、典型性、苗头性问题,形成调研报告供党委政府参考。

坚持以更高标准推进体系建设,全力保障治理实效

要探索数字赋能体系。深入实施数字检察战略,借助信息化力量提升类案监督质效和规范化水平。加强专业领域针对性问题的数据汇聚、整合、管理,为社会治理提供数据支撑。抓实特邀检察官助理参与办案,发挥“外脑”专业优势,提高检察建议专业化水平。

要深化理论研究体系。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着力解决社会治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确保法律准确适用,及时回应群众诉求。不断扩大研究视野,关注社会治理工作与人民群众急难愁盼之间的差距,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社会治理工作体系。

要完善法治宣传体系。总结梳理社会治理工作中的亮点举措和经验做法,编撰社会治理典型案事例。积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深入辖区街道开展普法宣传,提升群众的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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