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邑法院:调解化纠纷 能动解民忧
来源:临沂政法 编辑:王岩
一次调解 化解三年纠纷
近日,平邑法院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成功化解一起工伤行政纠纷,促成当事人与行政机关达成和解协议,至此张某亲属近三年的维权之路划上了圆满的句号,真正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
2021年,张某驾驶营运货车运输货物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后经张某家属向人社部门申请,张某的伤亡被依法认定为工伤,并认定某运输公司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但该运输公司拒绝履行工伤赔偿责任,张某家属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执行,历时三年之久,该运输公司仍未履行。于是张某亲属向社保部门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社保部门认为不符合支付条件,张某亲属又申请行政复议,后对复议决定不服向平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平邑法院行政审判庭经审查认为,该起纠纷时间跨度大、衍生案件多,若只是就案办案,并不能从根源上解决矛盾。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赵树伟法官在征得当事人意见后,将该案委派至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开展和解工作。和解员沈庆丽接手案件后,第一时间与张某家属取得联系、了解诉求,且与社保部门和复议机关进行初步沟通。并于3月19日组织案件当事人到法院进行和解,赵树伟作为指导法官,现场全程参与指导。
和解过程中,法官与和解员以案件实际情况为切入点,经过深入分析研判、释法析理,同社保部门和复议机关达成一致意见,均认为张某亲属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符合社会保险法及相关规定,最终促成三方达成和解协议书,由社保部门向张某亲属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为确保和解效力,解决张某亲属的后顾之忧,平邑法院依法作出确认该和解协议有效的判决书。一起跨度近三年的工伤纠纷至此化解,各方均表示满意,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两年纠纷一朝解
近日,临沭县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庭审顺利调解一起被告“失联”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经承办法官努力寻人、耐心释法,朱某与班某达成调解协议,矛盾纠纷顺利化解。
朱某两年前曾租给班某一间商铺,但迟迟未收到租金。朱某催要多次未果,便将班某诉至法院,要求班某支付租金2.63万元及违约金1万元。
立案后,因案件标的额不大、案情相对简单,承办案件的李法官认为,调解是实质化解矛盾、快速解决纠纷的“最优解”。但遗憾的是,班某的电话一直打不通,邮寄的诉讼材料也被退回,调解工作无法进行……
随后,李法官与班某户籍地村委取得联系,但村委负责人表示班某一家长期不在村里居住,也不知其具体下落。“班某年龄不大,涉案金额也不多,近年来没有其他涉诉情况,应该不是外出躲债……”电话中,李法官同时向村委释明,如果联系不到班某,按照法律规定需要向其公告送达,不仅拖延了时间,也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希望村委能帮忙联系班某及其父母。
果然,几天后,村委负责人将班某父母的手机号发给了承办法官。事不宜迟,李法官立即与班某父母取得联系,并通过其父母联系上了班某。电话中,班某承认拖欠房租的事实,并表示已经支付2千元,剩余租金愿意在半年内分期偿还。
李法官将班某的调解意见转述给朱某,双方关于租金的数额和支付期限没有异议,可对1万元违约金却难以达成一致——班某表示违约金过高,希望法官从中调解;而朱某愤于班某言而无信,不愿调解,只想尽快结案。
“法院主持下的调解和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同样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违约金的功能主要是补偿守约方因对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如果约定违约金过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主张适当调减……”在李法官法理兼顾的劝解下,朱某终于点头接受,答应班某分四期支付租金,并主动将违约金降低至2000元。
因班某要照顾异地就医的父亲,无法到庭,李法官便组织双方通过互联网开庭,签订调解协议,“网上开庭可太方便了,感谢李法官,我一定按期付款。”开庭结束后,班某专门打来电话向承办法官致谢。
上门开庭彰显司法温暖
这是一起标的额仅有3000余元的“小案”,这是一个常见的土地承包纠纷,但这却是一场不同寻常的庭审。
2015年,夏某与周某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将1.2亩土地转包给周某。合同签订后,周某一次性支付5年承包费9000元。但周某承包土地后并未实际使用。2018年,夏某响应村委“流转土地、发展经济”的号召,将土地交回村委,由村委统一流转给某企业投资建厂。周某向夏某主张返还承包费未果,遂起诉至法院。
临沂高新区法院受理案件后,张汉卿法官经多次沟通发现,被告年纪较大、身体状况不佳,不方便到庭参与诉讼。为最大限度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减轻诉累,法官决定上门开庭。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综合审判庭庭长王晓山带队背着国徽、携带着开庭必备的相关材料来到被告家中。
几个马扎,一把椅子,将国徽悬挂起来,把座席牌摆放起来,一个简易的“临时法庭”就搭建好了。庭审开始前,王晓山首先与双方进行沟通,了解到双方有调解意愿后,和张法官一起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耐心地跟双方释法明理,努力解开双方“心结”。在王庭长和张法官的努力下,双方初步达成调解意见。
“法官们照顾我行动不便,背着法徽、带着这么些东西到家里来开庭,我也不能给法官添麻烦,法官说得对,我同意返还承包费。”
“被告家确实比较困难,而且他年事已高、行动不便,我们愿意做出部分让步。”
初步达成调解意见后,张汉卿法官当即组织开庭,做好庭审笔录、出具调解书,对双方调解意见进行了确认。双方在调解书和送达书上签字后,被告当场履行,案件圆满化解。
为民解“薪”愁
“俺今年年初干的活,现在钱要不回来了,你们能给处理吗?”近日,沂水县院东头调委会接到赵某等4位农民工的调解申请,追讨被拖欠的工资。
2024年年初,李某承包某建设工程,并雇佣赵某等4人从事施工工作,现建设工程已完工,因工程款迟迟未到位,导致赵某等4位农民工工钱未及时给付,赵某等人多次找李某索要未果。了解情况后,调委会受理纠纷后,并于现场展开调解工作。
赵某等人见到李某后,情绪比较激动,调解员先将赵某等人带到调解室,进行情绪安抚和疏导,并请赵某等人放心,调委会一定会尽力沟通协调,主持公道,尽快处理。待赵某等人情绪缓和下来,进一步与其了解案件细节。赵某等4人认为,李某故意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不支付工钱。随后,调解员单独找到李某,李某表示受经济环境影响,加上某公司没有支付工程款,他也是捉襟见肘,因此不愿垫付赵某等人工资。经调解员多方了解,李某欠薪属实,因工程款未到位,近期支付确有困难。
调解员与李某沟通的同时联系了拖欠工程款的某公司,并进行了普法。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属于违法行为。经有关部门责令仍不支付的,将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会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影响征信。调解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与李某对欠薪情况、协调方案、款项给付等焦点问题进行沟通。经过多番劝说,最终李某承诺筹措资金,于2024年3月10日前支付4名农民工劳务费合计7.5万元,并现场签订调解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