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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东明:“香玲调解室”践行“枫桥式工作法”妥善化解彩礼纠纷

来源:菏泽政法    编辑:王岩


婚前男方给女方送聘礼聘金的习俗在我国由来已久,现实中因聘礼也即彩礼产生的纠纷也日渐增多,这些纠纷若得不到很好地解决,一是轻易伤害两家感情;二是若处理不当,极易引发更大的矛盾冲突,增加不稳定因素。东明县小井镇“一站式”矛调中心“香玲调解室”践行“枫桥式工作法”,妥善化解一起因退婚引发的彩礼纠纷。

逯某(女方)与靳某(男方)经媒人刘某介绍认识,双方按当地习俗订婚,后因二人性格不合,靳某提出解除婚约,两家因是否退还彩礼发生纠纷,靳某到“香玲调解室”申请调解。受理此纠纷后,“香玲调解室”组织人员,多次走访群众,分析研判,厘清本纠纷产生的主要焦点所在:本地日常生活中有一种习俗,男方提出退婚,彩礼钱就不能再要回,女方提出退婚,彩礼钱就应当返还。本案中,女方观点即是如此。

了解纠纷原委、找准案件难点后,“香玲调解室”采取分别会见当事人这种“背靠背”式的工作方法,细心疏导,力解当事人的心结,努力寻求有利于各方的利益平衡点,追求多方共赢,以达到弥补创伤、消除对立、化解矛盾之目的。在逯某家中,调解员耐心向逯某及其家人耐心讲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调解员指出,靳某提出返还彩礼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同时,调解员从情理上劝说逯某的父母,如果因为退还彩礼的事影响了家庭声誉,耽误了女儿青春,反而得不偿失,经过多次坚持不懈的努力,逯某父母态度有所缓和。在靳某家中,调解员耐心剖析,虽说法律规定了在符合该条件时,对于婚约财产返还的主张应予支持,但在实际生活中,情况千变万化,返还的具体数额应结合公平原则、过错原则,并考虑当地风俗。在实践中和以往法院判例中,靳某为表达个人情意,送逯某的衣物、鞋帽、皮包、化妆品等,单笔数额不大的,应认定为靳某给予逯某的赠与,衣物、鞋帽等物品的所有权自交付时已经转移给了逯某,故可不予返还。多次推心置腹的沟通,靳某答应送逯某的衣物、鞋帽、皮包、化妆品等可以不要求退还,但是彩礼和首饰必须返还。

看到时机成熟,“香玲调解室”工作人员通知双方当事人代表,到工作室进行“面对面’调解。调解现场,调解员进一步普法明理,把法析透、把理讲明,使双方摆正心态,对具体彩礼数额达成一致后,调解员提出调解意见,当事双方均同意调解方案,最终化解冲突纠纷。

这起彩礼纠纷中,逯某返还了全部彩礼,而恋爱期间靳某送逯某的衣物、鞋帽、皮包、化妆品等物,作为恋人间的互赠礼物,不予退还,体现了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也能够让群众更加理智地处理婚恋家庭纠纷,对提倡群众崇尚文明节俭的婚礼习俗,树立正确的婚恋观有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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